專櫃與合作店發票開立方式全解析:稅務差異、法規比較與實務案例

零售業態的稅務治理關鍵——釐清「專櫃」與「合作店」模式


在現代零售商業中,百貨公司、賣場或商場常以「專櫃」或「合作店」形式引進品牌進駐,但這兩種模式在「稅務責任歸屬」與「發票開立方式」存在根本性差異。由於企業若混淆適用,不僅可能面臨逃漏稅風險,更可能因未遵循《營業稅法》登記義務而遭裁罰。

近年國稅局稽查案例顯示,許多業者誤將「合作店」比照「專櫃」模式開立發票,導致合作廠商未依規定辦理稅籍登記,衍生重大違規爭議。例如加油站委外經營卻誤開業主發票,最終合作方遭補稅處罰。因此,企業必須根據「實際營運主導權」(如:收款方、人事管理、盈虧承擔)嚴格區分模式,並遵守對應的發票開立規範。

以下整理專櫃與合作店的差異比較及法遵要點,協助企業避免誤觸法網,同時保障消費者取得合法憑證之權益。



專櫃與合作店開立發票方式整理




  1. 發票開立對象
    • 專櫃:消費者取得「百貨公司」發票,專櫃後續開立扣除抽成的發票給百貨公司。
    • 合作店:消費者直接取得「設櫃店家」發票,佣金、租金由合作店開立發票給店家。
  2. 稅籍登記義務
    • 合作店型態的設櫃店家,必須以合作店地址辦理營業登記,否則屬違法(參見營業稅法第28條)。
  3. 消費者權益
    • 取得百貨公司發票屬合法專櫃模式,無逃漏稅疑慮;若合作店未自行開票,可能涉及違法


1. 違規案例解析

  • 案例:乙公司委託甲營業人經營加油站,誤由甲開立發票,導致乙公司未辦稅籍登記,遭補稅處罰。
  • 風險:消費者取得錯誤主體發票,合作方連帶受罰。

2. 高風險行為

  • 合作店誤用專櫃模式開立發票。
  • 未依實際營運模式辦理營業登記。


1. 如何選擇正確模式?

  • 專櫃適用條件:由百貨公司主導銷售、收款及稅務責任。
  • 合作店適用條件:店家獨立營運、自行收款並承擔稅責。

2. 法遵步驟

  1. 確認經營主導權(金流、人事、盈虧)。
  2. 依模式向國稅局申請核准(專櫃)或辦理營業登記(合作店)。
  3. 確保發票開立方與交易主體一致。


  1. 明確區分經營模式,確認稅務責任歸屬。
  2. 合作店務必辦理營業登記,專櫃需事前申請核准。
  3. 定期檢視發票開立流程,確保符合法規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