適用對象
主要適用於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網紅。
如果網紅依法已屬於應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者,原則上不適用本綜所稅作業規範,而應依營業稅及相關規定辦理。
當創意變現,您的財務拼圖完整了嗎?
在自媒體與網路創作蓬勃發展的時代,將熱情轉化為實質收入,是每位創作者值得驕傲的成就。不論是 YouTube 的廣告分潤、線上課程的付費訂閱、直播時觀眾的熱情打賞(Donate),還是各類平台的贊助收益,這些點滴累積的變現成果,都代表著市場對您創意的實質肯定。
然而,隨著個人頻道的營運規模逐步擴大,許多創作者在專注產出優質內容之餘,心中也常升起一個小小的顧慮:「這些來自海外或平台的多元收入,究竟該如何正確報稅?會不會一不小心就踩到稅務紅線?」
我們理解您的心思。稅務不該是創作者前進的阻力,只要掌握清晰的法規邏輯,它就能成為支持您個人品牌走得更穩、更遠的管理助力。
哪些收入算「網紅收入」? 解析「網紅課稅新制」
為了讓網路創作者有更明確的報稅依歸,財政部已正式發布「個人於網路發表創作或分享資訊課徵綜合所得稅作業規範」。這項規範主要適用於「免辦理營業稅稅籍登記」的個人創作者。
以下為您梳理核心的三大重點:
- 哪些收入屬於規範範圍?當您將影音、圖文或其他創作內容上傳至平台,授權平台播放廣告或提供付費電子勞務,進而取得的收入均包含在內:
- 平台廣告分潤(如影片、貼文、直播產生的廣告收益分成)
- 付費訂閱分潤(如會員訂閱、付費頻道、付費內容分潤)
- 直播收益與觀眾打賞(如直播平台分潤、讚助、禮物折算收入)
- 所得性質認定:在所得稅法中,上述收入屬於第14條第1項第2類的「執行業務收入」,課稅類別歸類為「表演人」。
- 境內、境外收入如何判定?許多創作者的平台位於國外,觀眾也遍及全球。稅局目前採取「經濟關聯性」來進行判斷。只要表演勞務交易流程的任一階段與我國產生經濟關聯,即可能被視為我國來源收入。
針對跨境活動(例如:我國居住者網紅,從境外平台取得境外觀眾收看的收入),新制提供了簡易的便利措施:可以採取 50% 認定為我國境內利潤貢獻度(即我國來源收入),其餘 50% 則歸為非我國來源收入(海外所得)。 - 如果無法提示成本憑證怎麼辦?創作的過程中,電腦設備、攝影器材、軟體訂閱等都是成本。若您平時未能妥善保存帳簿與相關費用憑證,可以依照財政部每年頒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來計算必要費用。以目前標準為例,「表演人」的必要費用率為 45%。
境內居住者如何申報
個人網紅如果是我國境內居住者,其網紅收入應先減除相關成本費用,再以餘額作為所得額。
| 所得性質 | 申報方式 |
|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 併入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申報繳稅 |
|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 屬海外所得,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列入基本所得額申報 |
如果無法提出帳簿、憑證或相關成本費用證明文件,可以依財政部每年頒定的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

計算範例:以合理規劃掌握稅務主動權
面對新制,最理想的應對方式不是退縮,而是為主體建立清晰的財務結構。透過合理的收入分類與時效掌握,您不僅能免除補稅受罰的風險,還能更精準地評估自身的品牌獲利能力。
甲君為我國境內居住者,113年度自境外平臺A取得網紅收入30萬元,其中:
| 收入來源 | 金額 | 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 | 我國來源收入 |
| 境內觀眾收看 | 20萬元 | 100% | 20萬元 |
| 境外觀眾收看 | 10萬元 | 50% | 5萬元 |
| 合計 | 30萬元 | 25萬元 |
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20萬元 × 100% + 10萬元 × 50%
= 25萬元
非我國來源網紅收入
= 30萬元 − 25萬元
= 5萬元
若甲君無法提示相關帳簿文據,依113年度執行業務所得「表演人」費用率45%計算:
| 項目 | 計算式 | 所得額 |
| 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 25萬元 ×(1 − 45%) | 13.75萬元 |
| 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 | 5萬元 ×(1 − 45%) | 2.75萬元 |
所以甲君應將我國來源網紅所得13.75萬元併入綜合所得總額課稅;另將非我國來源網紅所得2.75萬元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規定申報。
透過這樣的盤點,稅務數字不再是一團迷霧,而是清晰可控的財務指標。
補報免罰期限
重點提醒:如果個人網紅過去有平臺分潤收入尚未依法申報,只要在民國115年6月30日以前,也就是西元2026年6月30日以前,主動向國稅局補報並補繳所漏稅款,原則上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財政部也在最新說明中提醒,網紅應檢視自身交易情形,若符合規範而尚未辦理稅籍登記、繳納營業稅或所得稅,應儘速於輔導期內辦理,以免受罰。
符合條件後,可適用較低的房屋稅率,約為 1.5% 至 2.4%。

常見問題
Q:我是網紅,有收到YouTube、TikTok、Instagram、Twitch或其他平臺分潤,需要報稅嗎?
A:需要。個人網紅自平臺取得的廣告分潤、付費訂閱分潤、直播收益分成、觀眾打賞或其他類似收入,屬於執行業務所得,應依規定申報綜合所得稅。若涉及境外平臺或境外觀眾,仍須依我國來源收入及海外所得規定判斷申報。
Q:以前沒報會被罰嗎?
A:財政部提供輔導期間。若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並補繳稅款,僅須加計利息,免予處罰。
Q:沒有保存成本費用憑證怎麼辦?
A:可以依財政部每年公告的執行業務所得費用標準計算必要費用;新聞稿範例中,113年度表演人費用率為45%。
Q:境外平臺收入是不是都算海外所得?
A:不一定。即使是境外平臺,只要交易流程與我國有經濟關聯性,就可能有部分屬於我國來源收入;跨境活動得採簡易方式以50%認定我國境內利潤貢獻程度,或提出證明文件核實認定。
國稅局新聞稿資料:網紅課稅新制看過來!如果還沒申報平臺分潤收入,提醒您115年6月30日以前主動補報可免罰!
*本篇文章經授權改寫自 TaxLine報稅雲 <創作者收入別踩雷:網紅平臺分潤報稅重點一次看 >
成智會計師的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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