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風險下的資產傳承:遺產稅規劃,健康時就開始

多數企業主與高資產人士在談到遺產稅規劃時,第一個反應往往是:「我現在還很健康,這件事應該還不用急吧?」

然而在實務上,真正讓家庭與企業營運陷入停擺的,往往不是已有時間準備的長期狀況,而是突如其來的急性健康事件。依據衛福部統計,心臟與腦血管疾病長年位居國人十大死因前列。這些客觀數據溫和地提醒我們:資產傳承與稅務安排,不應只在「年紀大了」才開始討論,而是財務風險管理中不可或缺的一環。

對家庭而言,突發事件帶來的挑戰,不僅是情緒上的衝擊,還包含一連串必須立即啟動的行政與稅務程序。當意外發生,銀行帳戶凍結、保單理賠、不動產移轉、公司股權處理,以及最關鍵的遺產稅申報,都會同時壓在家人肩上。

若生前沒有做好基本的資產梳理,家人往往必須在最脆弱的時刻,承受龐大的資金與稅務壓力。

為什麼我們建議提早規劃?從法規的邏輯來看,有兩個最容易被忽略的重點:

依現行規定,遺產稅應於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辦理申報(如有正當理由可申請展延)。6 個月看似充裕,但對於剛經歷變故的家庭,要在短時間內清查所有海內外財產、整理債務、判斷扣除額並與國稅局交涉,時間其實非常緊迫。

許多人誤以為在健康狀況亮紅燈時,趕快將財產過戶給子女就能降低遺產稅。事實上,依《遺產及贈與稅法》規定,死亡前 2 年內贈與給配偶及特定親屬的財產,原則上仍須併入遺產總額課稅。匆忙移轉不僅無法達到預期的節稅效果,若資金流向說明不足,反而會增加國稅局後續查核與家人補件的負擔。

民國114年1月1日(含)以後
課稅遺產淨額×稅率 – 累進差額 – 扣抵稅額及利息 = 應納遺產稅額

課稅遺產淨額(元)稅率%累進差額(元)
56,210,000以下100
56,210,001-112,420,000152,810,500
112,420,001以上208,431,500

113 年起,遺產稅免稅額已調整為新臺幣 1,333 萬元。114 年起之繼承案件,課稅遺產淨額適用 10%、15%、20% 三段累進稅率。是否產生稅負,需綜合評估家庭成員結構、財產型態與各項扣除額(如配偶、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等),不能單看資產總額。

真正有效的傳承規劃,是一段時間內的整體安排。提早釐清資產,能協助您的家庭避開以下三大困境:

  • 困境一:資產散落,無從查起若無財產清冊,家人極易漏報海外資產、未上市櫃股權或借名登記財產,進而引發補稅與罰鍰,甚至造成家族間的不信任。
  • 困境二:帳面富貴,缺乏繳稅現金資產若過度集中於不動產或家族企業股權,遺產稅核定後,家人可能面臨「繳不出稅款」的窘境,被迫在不理想的時機折價變賣心血。
  • 困境三:意願不明,衍生分配糾紛缺乏明確的遺囑或生前說明,稅務問題往往會演變成家庭關係的裂痕。

透過專業的規劃,我們能協助您預留稅源(流動性資金),並確保財產依您的真實意志進行分配。

遺產稅規劃不需要一次做到完美,至少可以先從以下幾件事開始:

包含銀行帳戶、不動產、投資、保單、公司股權、債權債務與重要契約。清冊不一定  要讓所有家人立即知道細節,但至少應有可信任的人知道資料存放位置。

保險常是家庭現金流的重要來源。受益人是否正確、保額是否足以支應家庭生活與稅款需求,都應定期檢視。

贈與不是越早越好、也不是越多越好,而是要配合家庭需求、稅務成本、資金安全與長期照顧安排。

不動產與未上市櫃股權往往是遺產稅規劃中最需要提前處理的項目。尤其家族企業股權,除了稅負,還涉及經營權、表決權與接班安排**。**

當家庭成員較多、資產結構複雜、希望保障特定家人,或需要安排未成年子女、身心障礙家屬、企業接班時,遺囑或信託可能是重要工具。

傳承規劃不能只看節稅,也要看家人是否有能力順利完成繼承程序。現金流安排,是非常務實卻常被忽略的一環。

遺產稅規劃不是不吉利,更不是高資產家庭的專利。它真正的目的,是讓您的家人在面對突發事件時,能有一份清晰的指引,不必在悲傷中獨自面對混亂的財務與稅務壓力。

提前把文件備齊、把稅款來源準備好、把分配意願說明白,您留下的就不只是財富,而是一份對家人最深切的安心與秩序。

我們隨時準備好為您的企業與家族提供協助,
成智聯合會計師事務所|信篤家族辦公室
為您的資產,建立最深邃的根系與秩序。

為了方便您快速查找稅務規定,我們整理了實務上客戶最常詢問的重點法規:

我國國民、外國人及大陸地區人民死亡後,應依其是否經常居住我國境內,以及是否遺有我國境內財產,判斷申報範圍。

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內者,應就其國內外全部財產申報遺產稅。

若為經常居住我國境外者,則僅就其我國境內財產申報遺產稅。

此外,被繼承人若在死亡前 2 年內自願放棄中華民國國籍,仍應就其國內外全部財產辦理遺產稅申報。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1 條、第 3 條之 1;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0 條


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在我國境內有住所者,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若在我國境內無住所,但有居所,且在死亡前 2 年內在我國境內居留合計超過 365 天者,也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內。

不符合上述情形者,則屬於經常居住我國境外。

但受我國政府聘請從事工作,且有特定居留期限者,法律另有例外規定。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


配偶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並會與其他順位繼承人共同繼承。

繼承人的順序如下:

第一順位為直系血親卑親屬,例如子女、孫子女。

第二順位為父母。

第三順位為兄弟姊妹。

第四順位為祖父母。

若第一順位繼承人在繼承開始前死亡,或喪失繼承權時,則由其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

主要法令依據:

民法第 1138 條、第 1140 條


遺產稅納稅義務人依下列順序判斷:

有遺囑執行人者,以遺囑執行人為納稅義務人。

沒有遺囑執行人者,以繼承人及受遺贈人為納稅義務人。

若沒有繼承人時,則以依法選定之遺產管理人為納稅義務人。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6 條


同一順位繼承人中,若有人拋棄繼承,則由同順位中未拋棄繼承的人辦理遺產稅申報。

若同一順位繼承人全部拋棄繼承,則由下一順位繼承人申報。

若各順位繼承人都拋棄繼承,則由配偶申報。

如果全部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或繼承人不明時,則由遺產管理人辦理申報**。**

主要法令依據:

民法第 1176 條


繼承人應於知悉自己有繼承權之日起 3 個月內,以書面向法院聲請核備拋棄繼承,並通知因其拋棄繼承而應為繼承之人。

若大陸地區人民繼承臺灣地區人民之遺產,未於繼承開始起 3 年內向法院表示繼承者,視為拋棄繼承。

主要法令依據:

民法第 1174 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 66 條


原則上,遺產稅應自被繼承人死亡日起 6 個月內辦理申報。

若有正當理由,納稅義務人可以在申報期限內申請延期,原則上可延長 3 個月。

至於死亡宣告、遺產管理人申報、大陸地區死亡證明、大陸地區繼承人等特殊情形,則有不同的申報期限起算規定。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第 26 條;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1 條等


原則上,遺產稅應向被繼承人死亡時戶籍所在地的主管稽徵機關申報。

若被繼承人為經常居住國外之我國國民、外國人或大陸地區人民,死亡時遺有臺灣地區財產者,應依規定向臺北國稅局申報。

符合跨局臨櫃申辦條件者,也可以就近至任一國稅局分局、稽徵所或服務處辦理**。**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23 條;遺產稅跨局臨櫃申辦作業要點


要申報。

只要被繼承人死亡時留有財產,不論財產金額大小,也不論是否超過遺產稅免稅額,均應辦理遺產稅申報。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施行細則第 20 條


債權人可於遺產稅申報期限屆滿後,依未繼承登記不動產辦理強制執行聯繫辦法等相關規定,代位申報遺產稅。

申報時通常應檢附法院裁定、債權存在證明、被繼承人除戶資料及繼承人戶籍資料等文件。

主要法令依據:

財政部 71 年 8 月 13 日台財稅第 36048 號函


應合併申報課徵遺產稅的財產,主要包括被繼承人死亡時遺留之不動產、動產及其他有財產價值之權利。

此外,被繼承人死亡前 2 年內贈與配偶、各順位繼承人及其配偶之財產,也應併入遺產總額申報。

遺囑信託財產,以及信託利益尚未領受部分,也屬於應申報範圍。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 條、第 15 條;民法第 1017 條


若納稅義務人是在所得稅法第 125 條之 1 增訂公布實施前死亡,其繼承人領取被繼承人生前因勞工退休金所產生之溢繳稅款,該款項並非被繼承人死亡時所遺留之財產,因此不須補徵遺產稅。

主要法令依據:

財政部 87 年 12 月 30 日台財稅第 871970181 號函


繼承人或利害關係人應先與出租保管箱之單位洽妥開箱手續及開箱日期。

並應於開箱日前 1 週,備妥被繼承人除戶資料、繼承人戶籍資料等文件,以書面向稅捐稽徵機關申請派員會同點驗及登記。

未經稽徵機關會同,不得自行開啟保管箱。

主要法令依據:

遺產及贈與稅法第 40 條


勞工個人退休金專戶內的退休金,屬於勞工個人所有。

因此,勞工死亡時,其個人退休金專戶內之退休金應併入遺產總額,課徵遺產稅。

主要法令依據:

財政部 94 年 9 月 30 日台財稅字第 09404571910 號令


遺產稅的計算方式,是先以遺產總額減除免稅額及各項扣除額,計算出課稅遺產淨額。

再依適用稅率計算稅額,並扣除累進差額及可扣抵稅額後,即為應納遺產稅額。

計算公式可簡化如下:

遺產總額-免稅額-扣除額=課稅遺產淨額

課稅遺產淨額 × 稅率-累進差額-可扣抵稅額=應納遺產稅額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etw158w/83

資料來源國稅局: https://www.etax.nat.gov.tw/etwmain/tax-info/understanding/tax-q-and-a/national/estate-tax

(註:以上規定皆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與民法相關規範整理,每個家庭的資產結構不同,建議由專業會計師進行個案評估。)